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

一、立法依據

本辦法依據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第13條及相關法令訂定,旨在預防及處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,建立有效申訴及懲戒機制,確保所有受僱人、求職人及相關人員的尊嚴與職場安全。

二、性騷擾定義

性騷擾係指違反他人意願,以性或性別相關之言語、文字、視覺、身體接觸等方式,對他人造成敵意、恐懼、不悅、或影響工作權益之行為。

三、預防措施

(一)公司每年定期舉辦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,提升全體同仁認知與防範意識。 (二)新進人員於報到時,須參加性騷擾防治規範之說明會或簽署宣導文件。 (三)設置匿名申訴管道,確保受害者可在保密機制下提出申訴。

四、申訴機制

(一)設立性騷擾申訴專責窗口:執行長室/陳羿蓁/總監。

(二)申訴途徑:可透過下列方式提出:

    1. 向直接主管或人資口頭或書面提出。
    1. 透過公司設立之匿名申訴信箱或通報表單反映。

(三)申訴時效:性騷擾事件發生日起一年內提出,特殊情形得延長。 (四)申訴一經提出,應由人資部門於48小時內成立調查小組展開調查。

五、調查程序

(一)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代表性,並迴避涉案者或有利益衝突人員。 (二)應全程保密處理,禁止外洩當事人或相關人資訊。 (三)調查小組應於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,最遲不得逾30日,並形成書面報告。 (四)當事人對結果有異議者,可於接獲通知日起10日內提出復核申請。

六、懲戒措施

(一)對經查證屬實之性騷擾行為,視情節輕重得採取下列懲戒:

    1. 口頭或書面警告。
    1. 書面訓誡或記過。
    1. 調職或職務調整,避免與申訴人接觸。
    1. 停職處分,限期檢討改善。
    1. 解聘或終止勞動契約。

(二)懲戒前,應讓被申訴人陳述意見,確保處理公平。

七、申訴人權益保障

申訴人、證人及協助調查者,不得因參與申訴程序而受不利處分,如降職、減薪、解僱、記過等。違反者,將另行追究責任。

八、公告與實施

本辦法經主管核定後公告施行,並公布於公司網站及內部佈告欄供全體人員查閱。

公告日:2024/01/01